學會章程
臺灣幹細胞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 幹細胞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進幹細胞學之發展及配合政府推行相關幹細胞醫療之政策及方案。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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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幹細胞學之研究、教育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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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幹細胞相關演講及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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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國內外相關學會之密切聯繫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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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政府與民間審議制定幹細胞醫療之政策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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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發行會誌及有關幹細胞科技書刊,及倫理規範資料,以供社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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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促進國內外幹細胞事業之發展,供產、官、學界參考,促進幹細胞學術與相關產業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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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之事項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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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幹細胞學會免責聲明及專屬資訊]
所有公布在臺灣幹細胞學會網站的內容其版權皆為本學會或其他相關人士及機構所有。未經明確的書面許可,嚴禁任何重製、重新轉發、再版之行為;本學會擁有其他所有權利。未經本學會書面同意,出現在網站上的學會名稱、商標、服務商標、圖樣、皆不可作為任何廣告、宣傳之用途,並禁止以其他方式註明學會的贊助及從屬關係。本學會網站雖提供其他網站的連結,但並不為其他網站之內容及資訊負責,同時也不為其他網站做任何編輯或控制。本學會在網際網路中提供資訊及服務來促進學會非營利組織之角色,但並不為其資訊及服務的適宜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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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幹細胞科學有興趣、具生物醫學或其他相關專業學歷背景者,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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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團體。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以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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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工商團體或個人。經理監事會核備,得為本會當年度贊助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其權利與準會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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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的學生、博士後研究員、住院醫師、研究助理或等同資格者等,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準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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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會費一萬元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贊助會員所享有權利,可由理監事會再行討論定奪。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即停止會員權利,如欲恢復會員權利,則須補繳當年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需以新會員身份重新申請入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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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與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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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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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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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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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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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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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本會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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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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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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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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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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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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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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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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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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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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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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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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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每次改選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新任理監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 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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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準會員新台幣1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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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準會員新台幣100元,贊助會員10000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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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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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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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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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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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4年4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4年6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40073166號函准予立案。
95年9月2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99年10月9日第三屆第六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日第三屆第七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通過。
101年10月13日第四屆第八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通過。
103年10月4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通過。
106年9月16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通過。
110年10月16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通過。
112年11月4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