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96年3月22日)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照內政部公佈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訂定。

第二條
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條之規定,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得由理事會提名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之候選人參考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凡本會個人會員(不含遭停權者),均得為候選人。

第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應蓋用本會圖記及常務監事印章後,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連同回郵封套,及本會所有具選舉權資格會員名單,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具選舉權之全體會員人數,以掛號郵寄,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凡有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第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後納入回郵封套,密封掛號寄還。選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在投票截止日期後寄達者(以郵戳為憑),視為廢票。

第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除於召開會員大會時公佈外,並公開刊登於學會相關刊物或網站上,通知全體會員。

第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票,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會同驗簽後,妥為保管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